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08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MB1947642/2021-34915 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7-20
效力状态 有效
胡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耐多药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包括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持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一、关于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作用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各类人群均可按规定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是在住院待遇上,全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全省职工医保(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平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4万元,全省居民医保(含大病保险)平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二是在门诊待遇上,各地根据省人社厅《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鄂人社发〔2012〕60号)文件,在将省定的14类疾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同时,结合当地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当地疾病谱,适当扩大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如宜昌、襄阳、十堰、鄂州等15个市州将肺结核纳入了当地门诊特殊慢性病,其中黄石、宜昌、咸宁、孝感、荆州、神农架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了当地门诊特殊慢性病,原则上,政策范围内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三是在用药保障上,不断扩大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范围,提升保障水平。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后,治疗耐多药结核病的相关药物已经进入目录,2020年,我们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61号),对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各地可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通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探索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减轻患者负担,提升结核病防治领域保障能力。
另外,基本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基金支撑能力、疾病谱等方面的差异影响,各地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设置存在差异。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不同市州在纳入门诊慢特病范围和具体保障、管理措施也不相一致。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国家部署,研究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更好的保障包括耐多药结核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待遇。
二、关于夯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结核病患者多属于低收入人群。为进一步减轻困难人群医疗费用负担,各地在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全完善医疗救助过程中,对困难人群加强保障,结核病患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一是医疗救助实施资助参保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群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予以补助。二是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措施,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我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000元,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三是大病保险进一步加大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倾斜支付力度,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四是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补充医保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医疗救助再给予一定补助。
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措施,通过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酌情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三、关于加强耐药结核病防治
我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大财力投入和防治力度。一是建立健全了由疾控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三位一体”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出台了系列保障政策和技术规范,有效提升结核病人尽早发现,规范诊疗和全程督导服药力度。2020年,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等八部门共同印发了《湖北省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20-2022年)》,将遏制耐药结核病防治行动作为六大行动之一,进一步加强耐药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完善保障政策。二是根据中央转移经费使用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规定和绩效评价考核管理等相关文件要求,通过中央转移支付经费和省级财政经费,免费为结核病患者及耐多药结核病患者提供检查和一线治疗药品;为市州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装备多种类型的结核病病原学诊断设备,提高实验室诊断能力,加大了结核病特别是耐药结核病人的发现力度;对结核病患者进行推介、随访管理和督导服药,落实全流程管理,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三是制定《湖北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和《中央财政免疫规划、艾滋病、结核病、精神卫生和慢性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和各项指标,通过对结核病相关数据分析,结合常规工作督导,每季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对各地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形成了年初有计划、年中有通报、年底有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进行资金分配的机制,确保防治任务的完成。
您的建议调研充分,内容详实,对我们今后完善相关政策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医疗资源,进一步加大结核病患者特别是耐药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检查和督导服药等工作的保障力度,完善效果评估评价指标,提升耐多药结核病防治质效;我们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补充医保和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指导各地按规定做好耐药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确保他们的医保权益;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国家基本药物、集采中选药品等重点药品的监管力度,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同时将加强政策协同,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