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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hubei.gov.cn/zfxxgk/fdzdgknr/qtzdgknr/jytabl/202101/t20210107_3203310.shtml | 作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8-24 | 3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391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MB1947642/2021-00777 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8-20

效力状态  有效

黄秋菊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扩大长护险试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党中央、国务院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为贯彻落实决策部署,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15个城市开展试点,探索建立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省荆门市作为15个试点城市之一,近4年来,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经办体系、服务管理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在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养老机构不能、医疗机构不能养、家庭成员无力护”的养老困局。但也存在资金筹集渠道比较狭窄、地方财政和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增大、失能等级评定标准不够精准、护理服务人员素质不够专业等困难问题。你们提出的建立健全长护险政策体系、筹资机制、经办模式等相关建议,与国家试点思路一致,都是当前试点工作中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的主要内容。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在国外运行时间不长,国内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包括筹资机制、参保范围、待遇支付、标准体系等政策制度框架和经办管理运行机制等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国家医保局要求各地要稳妥组织试点工作。2019年3月,国家医保局就长护险试点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试点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安排;二是已在试点范围内的城市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规定执行;三是地方有扩大试点意向的,须报国家医保局审批同意。

2020年5月,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原则上每省1个试点城市,原人社部明确的试点城市和重点联系省份继续作为国家试点开展工作,其他省份每省新增1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未经申报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开展试点。”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长护险试点安排,积极推荐,不断推进我省长护险工作。

感谢您们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