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005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MB1947642/2019-00025 分类 资源环境
发布机构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08-28
效力状态 有效
段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三医联动”、强化医保杠杆作用》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我们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现答复如下:
一、加快厘清基本医疗服务边界
(一)建立基本医保待遇清单制度
基本医保“保基本”,但对于“基本”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一直没有统一的、量化的明确界定。国家医保局将建立基本医保待遇清单制度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将通过待遇清单明确“保基本”的有关权限、流程、政策。我们正在按照国家部署做好我省贯彻落实的预备工作,待国家待遇清单制度出台后,按照国家要求对我省现行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在授权范围内完善细化,根据国家授权和我省实际,及时建立《湖北省基本医保待遇清单》,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划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不同制度的政策边界,建立健全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做到既相互衔接、协同推进,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构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化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待遇期望与实际保障水平间差异的矛盾。
(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5个城市(含我省荆门市)组织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我省荆门市试点情况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减轻失能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正在起草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三)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19〕18号),完善健康扶贫工作机制、政策范围及标准,实行差异化参保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大病保险功能,突出医疗救助作用,规范政策执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严格医疗过程管控。我们正在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标鄂办发〔2019〕18号制定湖北省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将与省扶贫办联合发文,保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督办,确保鄂办发〔2019〕18号在执行中不变形、不走样。
二、切实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一)科学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成果,全面取消我省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加成,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将适宜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
按照国家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规定,医疗服务项目分为甲、乙、丙三类: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项目为甲类,基金准予支付;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项目为乙类,基金支付部分费用;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为丙类,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对于已制定了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我们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规定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报销。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