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81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1-07-19 17:56
尊敬的王世炎、史一鸣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关注农民养老问题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医疗保障方面的建议答复如下:
省医保局成立以来,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7年,我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进行了整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两项制度的整合,解决了制度城乡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基金共济能力弱等问题,农村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较整合前提高了5个百分点。2017年,在整合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同时,还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基础上给予进一步保障。
二、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第1号令
2020年7月,国家医保局颁布第1号令《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对医保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做出了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等重点因素,确定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每年进行调整。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医保药品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当前,现行目录内药品数量较新农合时的1535种增加到2807种,农村居民的医保目录大幅扩大,和城镇居民、职工执行相同的报销目录,保障水平不断增强。
三、合理设定住院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指出,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保制度相衔接。基本医保制度为促进分级诊疗,根据医疗机构级别设定住院起付标准,省级医院为2000元,乡镇卫生院为150元,市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处于省级与县级之间的中间偏低位,为1000元(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同时规定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员经诊治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
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总体上稳定在70%以上,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支付后可再提高近10个百分点。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医保制度改革,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价格管理和基金监管,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稳定发展。
衷心感谢王世炎、史一鸣委员对我省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视和关注,希望今后继续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