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194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1-07-19 17:39
张鸿林委员: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在不增加财政预算和动用社保主体基金下将基础验光配镜纳入医保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相关要求
《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前,视光检查和视功能的检查和训练部分项目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相关检查和治疗,按规定可由医保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的政策依据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中第二章第五条明确指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二章第五条明确指出“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眼镜店不符合当前纳入医保定点的条件。
三、关于个人账户结算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指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职工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保障门诊小病,以及支付享受统筹基金报销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作为基本医保基金的一部分,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卫健部门及时跟踪了解国民视觉健康研究分析成果,结合我省实际,就扩大医保定点服务主体类型,将更多视光检查、视功能检查和训练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推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视觉健康预防保健方面有效衔接等,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关切、提出意见建议。待国家就上述问题出台明确指导意见后,抓紧组织研究出台我省相关政策,发挥好医保对改善国民视觉健康状况的促进和支撑作用。
尊敬的张鸿林委员,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我们在促进视觉预防保健改革方面有什么进展,将及时与您沟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