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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henan.gov.cn/2021/07-19/2185289.html | 作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7-19 | 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0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1-07-19 17:02

尊敬的李莉代表: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将收费疫苗纳入医保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明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二章第八条中明确:预防性疫苗不纳入《药品目录》。

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医保目录管理工作,明确医保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家统一组织,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目录。目前,省级医保部门没有调整药品目录的权限。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卫健部门及时跟踪了解国民健康研究分析成果,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关切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待国家就上述问题出台明确指导意见后,抓紧组织研究出台我省相关政策,发挥好医保对改善人民健康状况的促进和支撑作用。

尊敬的李莉代表,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