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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xinjiang.gov.cn/ylbzj/mlgkjyta/202011/8a2036621e9b4f099fd50f34a85cf3a4.shtml | 作者:新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6-12 | 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899号提案的答复

新医保〔2020〕57号

殷宇霖委员:

您提出的《严控目录外用药切实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式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的规定,从2019年起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调整并且确定支付范围。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已在我区落地实施,基本满足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各统筹地区在与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时,明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保患者时,住院费用自费部分(药品、诊疗、耗材等)占比严格控制在5-10%以内。如确需使用自费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需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