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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xinjiang.gov.cn/ylbzj/mlgkjyta/202011/671a68341ba64948baf99649f45c952a.shtml | 作者:新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6-12 | 3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789号提案的答复

新医保〔2020〕56号

古丽巴哈·买买提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口腔疾病基本治疗纳入社保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牙修复、义齿等纳入门诊医保范畴的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医保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其中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如预防保健、美容类(包括牙缺失修复、矫正等)的诊疗项目,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口腔疾病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口腔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可通过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门诊口腔疾病医疗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或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

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与内地发达省份和人口大省相比筹资水平较低,城乡居民医保目前人均筹资水平仅700元左右。各统筹地区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了适合本统筹区的待遇保障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解决群众医疗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部署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临床必须的口腔诊疗项目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