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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xinjiang.gov.cn/ylbzj/mlgkjyta/202011/1f1b4f5f6a744b4b8f0e42bcfca4c8d1.shtml | 作者:新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6-12 | 4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8号建议的答复

新医保〔2020〕55号

迪里夏提·阿合买提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抑郁症门诊治疗纳入医保和提高住院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级医保部门都非常重视精神类疾病医疗保障。在制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时,将精神类疾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抑郁症也属于此范围给予了保障。目前,全疆14个统筹地区全部将精神类疾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并按统筹地区的医保政策给予保障。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式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的规定,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调整并且确定支付范围。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