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764号提案的答复
新医保〔2020〕48号
民进新疆区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职业病纳入医保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明确规定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职业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工伤保险报销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2号)第十三条:“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发生的,自医疗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十条:“职工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退休期间未从事过职业活动,也未接触过职业危害因素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原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核实,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原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支付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据此,职业病已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病且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救助。
为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自治区已将尘肺病纳入大病集中救治范畴,并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健康扶贫深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新卫医函〔2019〕91号)《关于确定自治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在全区设立80家尘肺病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单”结算,参保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感谢您对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