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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jytabl/rdjy/202011/t20201119_378526.html |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5-29 | 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8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0-05-29 15:4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杨志平代表提出的第483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如航空救援项目收费主体为医疗机构,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管理规定,开展航空救援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将收费项目上报自治区卫健委进行初审,然后由自治区卫健委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核确定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

二、如航空救援项目收费主体为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收费标准不属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定价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