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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jytabl/zxjyta/202101/t20210117_559454.html |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11-03 | 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89号提案的答复

内医保提〔2020〕3号

艾丽君委员:

您提出的第0189号《关于改进医疗改革进程中的医保报销相关规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部分医疗耗材医保报销比率较低的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641号)要求,超声刀已列为单独的“超声刀辅助操作”项目,为目录内乙类项目,三级医疗机构每次收费14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次收费1260元,超声刀和超声刀头不可列入耗材标准库且不可再向患者单独收费。

二、关于部分药品限制支付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要求,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制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各地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9日

(此件向社会公开)

签发人:金满义

承办人:白婧、刘志国

联系电话:0471-6908692、660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