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0543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2917:50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马大光委员:
您提出的第0543号《关于将内蒙古自治区恶性肿瘤门诊日间放化疗费用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满足恶性肿瘤参保患者治疗需求,减轻患者门诊放化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恶性肿瘤放化疗医疗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日间病房”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符合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支付改革精神。2020年,我区包头市先行先试,根据患者需求,已经针对恶性肿瘤将“日间病房”放化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2021年5月,我局借鉴了广西自治区、山东省、江苏省等地工作经验,在充分听取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等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统筹区现行门诊慢性病管理方式,参考包头市恶性肿瘤“日间病房”放化疗政策,起草了《关于对恶性肿瘤放化疗“日间病房”支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日间病房”是指诊断明确的恶性肿瘤患者在医保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放射治疗、静脉或口服药物等化学治疗,病情平稳的患者可在门诊或病房特定区域实施,根据医嘱,患者需要治疗时在院接受治疗,非治疗期间无需在院进行医学观察,并在24小时内出入院的一种方式。恶性肿瘤放化疗“日间病房”支付管理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医学诊断患恶性肿瘤需要放化疗的参保人员。“日间病房”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照普通住院管理。在“日间病房”治疗病种如与统筹地区有关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重叠部分,不可重复享受。
在医疗服务及经办管理方面。一是符合“日间病房”管理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指征,遵循合理医疗原则,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日间病房”收治标准,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病种和治疗纳入支付范围。患者在“日间病房”放化疗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参保人员一次性结算,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费用。患者在“日间病房”放化疗期间发现合并其他疾病,需要该按其他方式结算的,可不纳入“日间病房”结算范围;或因突发情况、病情加重等需转为常规住院的,应及时办理,并纳入常规住院管理。二是建立肿瘤门诊放化疗的管理制度。符合“日间病房”管理的医疗机构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要严格按照临床路径管理,对放化疗方案、疗程、检查、治疗、用药、护理等应有明确要求,开设专用病室及有专职医护人员负责接待和处置,按观察室病历(同入院记录)管理并依照要求完成病志、记录、治疗小结等项工作或参照住院病历要求执行,出具住院医疗费收据。其肿瘤门诊放化疗病历、记录按规定保存备查。三是要求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应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宣传、指导,做好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日间病房”医疗费用的结算,纳入住院总额,强化监督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通知》经部分盟市及经办机构讨论研究修改后,向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各类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正在经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局务会审议,将以正式文件下发各统筹区执行。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