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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jytabl/zxjyta/202110/t20211015_1910497.html |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7-29 | 3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28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29 17:50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梁瑞委员:

您提出的第0288号《关于进一步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准入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医疗保障建议部分答复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文件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运行及动态管理、监督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零售药店才可以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提出申请后需提交相应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全面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办法》发布后,我局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