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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gov.cn/jytabl/20210528/d6a76cffde89423394648986a6052c92.html | 作者: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5-24 | 3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市人大十五届五次会议第06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4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施海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非常客观,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按照《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支付后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在实际医疗救助经办中,既有救助对象凭经医保结算后的医疗费发票到各街镇负责救助的机构进行医疗救助,经办窗口在扣除救助对象居保大病、综合减负、总工会互助保障等各类报销费用后根据发票上的金额给予医疗救助;也有部分区探索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辖区内的一、二级医疗机构和区属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医保刷卡结算后,即时进行医疗救助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扣除医保支付、医疗救助外的医疗费用,无需再到街镇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报销。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目前各区医疗救助系统的实际情况及需求,统筹设计,积极协调,稳妥推进。加强同民政、总工会、红十字会、商保公司等多部门联动,加快实现数据共享,建立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平台,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建立救助对象人员库,并通过平台推送至各区。计划今年底前实现向各区推送救助对象的医保实时结算信息,包括实时结算、零星报销、互助帮困人员住院补助、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信息和高额就医费用预警对象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各区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工作,积极推进区级与市级信息平台的对接,简化救助程序,使各类需要医疗救助的人群(主要是低保、低收入、特殊救济对象等困难家庭)减少往返奔波,提高救助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再次感谢您对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关心!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