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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gov.cn/jytabl/20200819/de23da5c22354c808504c13c3d47df60.html | 作者: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7-17 | 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17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陆永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医保管理部门将老年护理医院执行二级医疗机构医保药品目录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尚未设置“护理医院”类别或制定相关标准,对于冠名“护理医院”的医疗机构,本市一般将其类别登记为护理院或综合医院,护理院不分等级,综合医院需经等级评审后确定等级。市医保局将积极配合市卫健委等部门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