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32号建议的答复
闽医保建议〔2021〕22号
陈书侨代表:
《关于进一步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建议》(第15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疗卫生事业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幸福指数的事业,看病难、看病贵也是社会大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我局在全面总结推广三明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聚焦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细化深化医保制度改革措施,着力以降低药价为突破口,实施三医联动,积极发挥医保引擎作用,推动释放改革红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工作及成效
(一)创新药品采购机制。开展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改变原有在采购期内所有信息固化的做法,建立动态开放的药品采购机制,依据药品供应及临床使用实际,支持同等质量层次中的价低药品挂网采购,同时要求产品在我省挂网价不得高于其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在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同时,确保我省药品价格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
(二)常态化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2019年6月,我省率先以省为单位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共25个品种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实施一年共节约费用12.29亿元。按照工作部署,规范化、常态化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结果,第二批国家药品集采结果于2020年4月在我省落地执行,实施一年共节约9.57亿元;第三批、第四批国家集采结果分别于2020年11月、2021年5月在我省实施,第五批国家药品集采预采购量申报工作也已开展。
(三)探索开展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在完成国家集采任务的基础上,2020年我省在全国领先探索开展非一致性评价药品省级集采工作。13个中选品种与同产品全国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66.39%,预计一年可节约医疗费用约5.96亿元。
(四)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开展药品价格和供应动态监测,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企业履约监管制度,出台《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将企业在医药购销过程中给予“回扣”、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恶意竞标等列入医药企业失信事项清单,通过提升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建立常态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
您立足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出的“有关政府公共财政切实加大对医院投入”“推进政府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建议,针对性很强。对此,我局将继续常态化、规范化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与此同时,在总结上年度集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今年,我省遴选35个品种开展第二批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现已产生拟中选结果,平均降幅51.22%。待公示结束中选结果正式确定,将尽快组织全省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推动中选结果尽早在我省落地落实,让改革红利加快惠及百姓。
(二)强化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您提出“强力降低药品价格”建议非常中肯,我局将进一步深化药品采购制度改革,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工作,对现行动态调整政策进行补充细化;继续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采购方式,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完善药品采购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三)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针对您提出“改革医院以药养医、以检养医的运行机制”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强医疗收费行为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认真做好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工作,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引导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杜绝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病患者负担。同时,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扩大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试点等支付方式改革,将药品、耗材和检查检验等转化为成本,倒逼医疗机构变“以收入为中心”的运行模式为“以成本为中心”的运行模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刘家城
联系人:杜远舟
联系电话:0591-86312925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