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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jyta/202007/t20200717_61648406.html | 作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7-17 | 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0号建议的答复

黔医保议复字〔2020〕15号

邰胜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出台村干在职死亡、牺牲或致残的安抚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构成,分别覆盖城镇从业人员、城乡非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在制度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截止2019年底,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4186.75万人,其中职工医保462.04万人,城乡居民医保3724.71万人,两项制度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为包括村干部在内的所有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关于您提出“提高医疗报销标准”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特别是在脱贫攻坚战关键时期,确保村干部医保待遇是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支撑因素。目前,在医保制度上,村干部的医疗保障已有相应政策安排,村干部可以视身份状况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近年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达到83%左右,城乡居民医保达到68%左右,患较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待遇保障。

关于您提到“最起码按建档立卡户的政策和标准积极救助”的建议。2019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确规定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属于享受医保扶贫保障的对象,而且禁止拔高标准、过度保障。因此,如果村干部自身属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范围,生病就医的时候可以享受医保扶贫政策。如果村干部不属于农村贫困人口范围,但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将会对村干部给予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50%的救助,也会进一步帮助村干部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下一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为包括村干部在内的所有参保群众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障。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