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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gov.cn/qtwj/20210622/151900d0e4cd40b18e31c13d6d75f463.html | 作者: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6-10 | 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调整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发〔2021〕1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和医疗费用支付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1号)有关规定,调整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以下简称“约定服务”)的诊疗项目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约定服务诊疗项目范围

(一)血液透析治疗

(二)医用高压氧治疗

(三)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四)肾脏移植治疗

二、其他事项

(一)调出约定服务范围的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约定服务费用管理,坚持因病施治,认真执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各项管理规定,规范开展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