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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nx.gov.cn/zfxxgk/fdzdgknr/jytags/202207/t20220720_3718980.html | 作者:宁夏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6-01 | 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07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20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现就张静虹提案者提出的关于将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参试人员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内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针对建议中提出:“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部分参试人员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的内容,一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政府令第78号)有明确的规定“重点优抚对象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重点优抚对象给予百分之七十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万元”。二是重点优抚对象的认定,是指具有自治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已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六十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六十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直接参与铀矿开采的军队退役人员。

因此建议中的“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部分参试人员(涉核退役人员)”已纳入我区医疗救助范围。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处0951-5166022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