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401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20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提案人马刚提出的关于将民营口腔医疗机构纳入口腔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我区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要求,在纳入定点管理范围时对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一视同仁,无区别对待,对符合医保管理规定的均可按程序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第2号令)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细则(试行)》(宁医保【2022】8号)的规定,指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将更多符合要求的民营口腔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更好地满足参保患者就医需要。同时对于口腔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的事宜,督促市县医保部门依照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方便广大口腔患者诊疗用药。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0951-5166051。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