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6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2-07-20 16:35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李洪山代表: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67号《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意见如下:
目前,我区已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保险等制度为补充,以医疗救助制度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盟市级统筹,由盟市制定具体基金筹集、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经办服务等政策。
按照鄂尔多斯市现行政策,2016年之前,设置参保流动人员退休医保缴费年限规定。要求“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低于25年,其中在鄂尔多斯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十五年,低于十五年的需补足十五年”。目的是落实权责对应原则,保持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保障基金可持续运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出台后,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执行原统筹地区缴费年限政策规定”,继续沿用实际缴费年限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入开展,鄂尔多斯市医保基金管理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基金风险不断减小。近期,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已制定具体缴费年限政策,取消了实际缴费规定设置,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自治区、盟市分别按照职责权限确定具体筹资和待遇政策,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夯实基本医保盟市级统筹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原则,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自治区级统筹。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