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单》(修订)和《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修订)的通知
藏医保[2022]40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区(中)直各单位政工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理流程最简)原则,经2022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动态调整修订《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请全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或删减经办事项和办理材料,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藏医保[2020]66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修订)
2.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参考样表
3.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修订)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