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脑瘫和儿童孤独症
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藏医保[2021]81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残疾儿童医疗保障工作,特别是提高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自闭症)儿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自治区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范围
凡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经评估有康复适应指征的0-18周岁的儿童脑瘫和儿童孤独症患者。
二、医疗保障内容
将儿童脑瘫和儿童孤独症纳入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保障对象在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具备相应医疗康复资质和能力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在门诊康复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康复医疗费纳入各统筹区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适合住院康复治疗的可按项目方式结算,也可按床日付费方式结算。
三、医保支付标准
各地(市)可根据统筹区基金收支情况,单独确定上述两个病种作为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以及住院床日限额结算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市)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康复项目管理,做好审核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五、执行时间
各地(市)医保部门要在12月底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落实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