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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gxzf.gov.cn/xxgk/jyta/t12964107.shtml |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5-30 | 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2022004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桂医保函[2022]134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将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041号提案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区远程医疗发展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一、出台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落实国家“互联网+”医疗政策

为推动全区远程医疗服务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以及方便基层群众得到便捷、及时、优质的诊疗服务,我区已于2017年出台我区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2020年落实国家“互联网+”医疗政策,下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3号),就我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价格机制以及医保支付政策进行了规范,确保公立医疗机构有偿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有章可循。2022年公布了包括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心电诊断及远程影像诊断等8项我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了价格。

二、远程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

一是支持医疗联合体发展。将远程门诊、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广大参保人员就医便捷度。

二是支持“互联网+”医疗发展。经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乙类项目报销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自治区医保局将继续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公布我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合参保患者临床需求,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适时将相关项目按规定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30日

(联系人:龙以欣,联系电话:0771—5727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