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文号:成人社办发[2016]216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6-09-30生效时间:2016-10-01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注射人用狂犬疫苗门诊医疗费用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我市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注射人用狂犬疫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注射人用狂犬疫苗的患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在卫计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处置资格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处置医疗机构)发生伤口处置、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支付金额可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门诊医疗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在按照规定接种程序完成全程人用狂犬疫苗接种之后,再向处置医疗机构申请结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申请结算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卡;领取费用时应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处置费用结算表》(附件1,以下简称《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处置费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
(二)处置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疫苗接种完成情况和提供的申请材料,认真核实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资格条件,并向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垫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处置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垫付门诊医疗费用后,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处置费用报销审核登记月报表》(附件2)并提供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处置费用结算表》,报所在地区(市)县卫计部门初审签章后,按月向所在地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费用。
三、门诊就医及监督管理
(一)参保人员应当在同一处置医疗机构接受伤口处置、注射人用狂犬疫苗等门诊治疗和结算门诊医疗费用。
(二)处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本通知规定,认真核实注射人用狂犬疫苗患者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资格条件,加强对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管理,做好对参保人员注射人用狂犬疫苗门诊就医基础信息的登记,妥善保存缴费收据、疫苗接种单等有关原始材料,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计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处置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及各级卫计行政部门的要求,从正规渠道购进疫苗,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标准;卫计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犬、猫等动物致伤的处置和狂犬疫苗流通、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四)处置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计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超出本通知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的;
(二)在犬、猫等动物致伤治疗过程中未注射人用狂犬疫苗的;
(三)在本市处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四)未在同一处置医疗机构就医的。
五、其他
(一)参保人员在处置医疗机构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参保人员符合住院治疗条件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应在全程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完成的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报销门诊医疗费用,逾期不予报销。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处置医疗机构结算为参保人员垫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时,以参保人员狂犬疫苗接种完成时是否处于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为准。
本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处置费用结算表
2.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处置费用报销审核登记月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1·附件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处置费用结算表
2·附件2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处置费用报销审核登记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