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成都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及长期照护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医保发[2020]26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0-07-21生效时间:2020-09-01
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退役军人局、残联、扶贫办,各直属(直管)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0]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及长期照护保险筹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筹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成年人参加2021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305元(含长期照护保险25元/年·人)和每人每年485元(含长期照护保险25元/年·人)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485元标准筹资。
2.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2021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
1.2021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以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267元为基准,具体缴费费率及标准确定如下。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自愿按2019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6%,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
(2)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自愿按2019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6%,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
(3)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实施前按《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参加了我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按2019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6%,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
(4)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含大学生)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5%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2.2021年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0.6%。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下调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2021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再另行缴费。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待遇有效期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集中筹资期
2021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集中筹资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缴费的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
(一)政府资助对象筹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统一部署另行通知。
(二)政府资助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1.市民政局、退役军人局、残联、扶贫办按照相关政策和认定标准,负责资助对象的身份确认;市民政局负责向市医保局提供拟资助对象名单。
2.市医保局、退役军人局、残联、扶贫办(以下简称“资助部门”)负责拟资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和资助参保缴费申报工作。
3.资助部门应在集中筹资期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资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在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的,资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从参保登记之日起开始享受。政府资助对象在医疗保障待遇开始享受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资助部门按原渠道和相应政策予以保障。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成都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