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医保发[2020]34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0-12-01生效时间:2020-12-01
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
为全面提升我市医疗保障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深入总结我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宝贵经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治和应急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川委发[2020]15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20]13号),我们联合制定了《成都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保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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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
成都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医疗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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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医疗保障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深入总结我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宝贵经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治和应急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川委发[2020]15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2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以下简称“响应期间”)。
第三条??响应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先救治、后收费,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保障以下患者的救治费用:
(一)卫健部门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制定发布的特定诊疗方案中明确的患者,包括疑似患者。
(二)因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需要救治的患者。
第五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低于6个月支付费用的基础上,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结余资金中预留10%作为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
第六条??响应期间,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支付。
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不足继续支付时,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第七条??落实国家、省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调整的政策,将符合国家、省和市应急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八条??区域性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符合市应急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九条??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上级医保部门尚未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前,在响应期间,根据国家、省和市应急诊疗方案的需求,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救治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确因个人困难无法垫付资金的,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患者,可按规定由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
(二)救治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依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确因个人困难无法垫付资金的,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患者,可按规定由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
(三)救治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确因个人困难无法垫付资金的,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患者,可按规定由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
第十条??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规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在响应期间,根据国家、省和市应急诊疗方案的需求,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救治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救治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依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救治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留存诊治凭证等有效原始记录,做好医疗费用记账,响应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
第十二条??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就医的成都市参保患者,临时取消异地就医备案要求,临时取消调增起付线、调减支付比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救治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境外回国患者产生的费用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救治费用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一)属于医保资金支付的部分,由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的部分,由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三)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患者与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属于财政资金支付的部分,由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与财政部门结算。
第十五条??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必须在门诊开展的医疗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保资金按规定支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财政部门资金支付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与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个人与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七条??医保部门应优化经办管理,提供便捷服务。
(一)根据疫情防控或应急响应需求,优先审核并及时将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医保基金拨付给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根据疫情防控或应急响应需求,适时调整一站式结算范围,临时将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资金结算范围。
(三)允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购买用于疫情防控和卫生应急的医疗卫生用品。
(四)延长门诊特殊疾病的开药周期。
(五)提供医保业务电话办理、网上办理、邮寄办理、延迟办理服务。
(六)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通互联网诊疗服务。
(七)支持有条件的药品配送机构开展药品配送到家服务。
(八)允许因响应政策导致的需在异地进行诊治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回到成都后补报销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药品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应急药品医疗物资价格监测网络,做好诊疗服务、药品、耗材及医疗物资价格监测工作,建立异常行为报告制度,及时通报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九条??鼓励药品、试剂、耗材等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救治所需物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适时对受影响的企业及各类经营主体实行阶段性减征和(或)缓征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具体减征和(或)缓征的险种、比例、期限和对象,由医保部门根据全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结余情况进行评估,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医保局负责管理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及时公布政策信息,并通告相关医药机构;指导相关区(市)县建立医疗保障系统日报制度,做好大数据监管工作,收集医疗机构预付金额、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支付等情况,对医保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建立应急药品医疗物资价格监测网络,指导区(市)县做好监测工作;及时修改调整医保结算系统,将临时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耗材录入医保基础目录库;响应结束后,及时恢复结算系统。
市卫健委负责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及时研究制定、公布并更新特定诊疗方案;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疾病ICD代码。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用于救治的保障资金。
各区(市)县医保、财政、卫健部门要做好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保障工作,切实落实政策;做好应急药品医疗物资价格监测与反馈;及时收集救治情况和报销情况并上报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根据疫情防控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