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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tzgg/-/articles/11330843.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8-27 | 3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2019—2021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按照《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自府发[2018]17号)等文件规定,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9—2021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办单位

我市2019—2021年度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通过招标,确定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承办。

二、缴费标准

2019—2021年补充医疗保险费按195元/人·年缴纳。

三、缴费方式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和个体人员均应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且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一季度,参保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单位参保人员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也可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基础上,由参保单位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其个人账户中扣缴;对关闭破产未终结企业,为保障其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在征求退休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由参保单位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扣缴,其余人员按正常参保单位参保缴费。

按统帐结合参保的个体人员、退休托管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其个人帐户中全额扣缴;按单建统筹参保的个体人员和退休托管人员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四、报销范围及办法

(一)报销范围

一是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统筹比例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二是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报销办法

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统筹比例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住院统筹比例自付部分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每次住院统筹比例自付费用所在的费用区间进行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报销50%,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报销7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报销90%。

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最高再报销30万元,具体报销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五、住院费用结算方式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在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属于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承办保险公司结算;在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一并审核结算。

六、其他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