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传播蔓延,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精神,现将医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确定的相关医疗机构和相关科室在暂停诊疗活动期间,若发生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予以拒付。
二、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加强宣传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