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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tzgg/-/articles/11486390.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2-11 | 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落实《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传播蔓延,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精神,现将医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确定的相关医疗机构和相关科室在暂停诊疗活动期间,若发生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予以拒付。

二、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加强宣传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