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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zcfg/-/articles/16076324.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8-30 | 315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自医保发[2022]35号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

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税务局,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3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落实。

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同时要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切实保障好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3号)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贡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