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医保执行分级诊疗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职工医保对执行分级诊疗有什么规定?
《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应遵循分级诊疗的原则,按下列规定执行: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再承担起付线费用,经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且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只负担与转入医疗机构当次起付线标准之差的费用。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危重症,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除外),起付线应重新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不享受补差),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其中,7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患者报销比例降低5%。”
二、怎么就医才能不降低报销比例?
只要遵循分级诊疗原则,按程序转诊就医,即可不降低报销比例。
1、患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应先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确需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转出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患急危重症、疑难病种或需实施三、四级手术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降低报销比例。
三、哪些医院属于首诊医院?
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均属于首诊医院。比如县(区)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执行分级诊疗,“门槛费”怎么计算?
遵循了分级诊疗原则执行转诊转院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住院起付金(即门槛费)补差。比如:
1、参保职工患病,先到沿滩区人民医院(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次住院起付金为600元;后因病情需要转诊到第四人民医院(下级转上级)继续住院治疗,住院起付金只需补足两个医院住院起付金标准的差额(即1000元-600元)400元。
2、参保职工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住院起付金为1000元)住院治疗后,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上级转下级)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住院康复治疗,不再承担起付线费用。
五、转诊转院手续怎么办理?
由转出医院根据病情需要开具相关手续,参保人员在24小时内持手续到转往的医院办理入院,即可享受起付线补差。如果超过24小时办理入院的,不享受起付线补差。
如需进一步咨询相关政策,可致电参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科室。电话如下:
市本级:0813-8117153
自井区:0813-2109952
大安区:0813-2210632(职工)、0813-2210635(居民)
贡井区:0813-3319374
沿滩区:0813-5538287
富顺县:0813-7206302
荣县:0813-6205769(市内)、0813-6209075(市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