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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luzhou.gov.cn/gzdt/tzgg/content_634718 | 作者: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03 | 3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泸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纳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2019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03 16:59

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18]2号)规定,个体医保实行预缴费,即2019年9至12月预缴2020年的医疗保险费。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现将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2019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相关事宜公布如下:一、缴费标准(一)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27号)和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19]85号)精神,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0%,四川省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按照此基数标准,2020年我市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为58246元,具体缴费如下:统帐结合参保人员(9%缴费):5244元/年单建统筹参保人员(6%缴费):3498元/年(二)补充医疗保险根据泸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做好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泸市医险办[2019]6号)规定,2019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59元/人。统账结合参保人员(按9%缴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从个人账户中进行扣除。单建统筹参保人员(按6%缴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二、缴费方式(一)关注“智慧泸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注册绑定本人身份信息后,在“医保服务”的“个体缴费”栏目进行缴费。(二)银行网点缴费: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全市泸州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费。三、缴费时间缴费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12月29日。参保人员如未在上述缴费时间内缴纳医疗保险费,将视同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再次缴费,从缴费之月起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待遇。泸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