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方案》(安政办〔2019〕35号)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逐步试行DRG付费改革。根据我市DRG结算有关规定,我市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与医保基金支付相关联,现就有关医疗行为适用《安阳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通知如下
关于实施DRG付费后有关医疗行为适用《安阳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方案》(安政办〔2019〕35号)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逐步试行DRG付费改革。根据我市DRG结算有关规定,我市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与医保基金支付相关联,现就有关医疗行为适用《安阳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为属于《细则》第五条第9款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一)试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求住院期间的参保患者以自己的名义在门诊或药店购买药品耗材等住院所需医用物品且不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二)试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求住院期间的参保患者以他人名义在门诊或药店购买药品耗材等住院所需医用物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三)试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保结算清单填报中高编高靠诊断,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四)试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让参保患者分解住院,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DRG付费规定,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投诉上述欺诈骗保行为的举报人可以按《细则》规定获得奖励。
三、试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求参保患者在门诊或药店购买药品耗材等住院所需医用物品,经查实,参保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退还按医保住院规定应报销的部分费用。
四、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网站、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市本级(0372-3809509、2276309)、文峰区(0372-5081883)北关区(0372-2235165)、殷都区(0372-5319680)、龙安区(0372-5022861)、林州市(0372-6889133)、安阳县(0372-5063606)、汤阴县(0372-6218737)、内黄县(0372-7701799)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