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通知
眉市医保规[2020]2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2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20〕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
1.1.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及其诊疗范围
1.2.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