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全市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巴医保发〔2022〕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巴中经开区人社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和理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巴中实际,现将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标准予以调整和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费
(一)统一床位费分类。普通病房床位费按病房设施配备条件分为二个等级。二级病房设施应含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人服装、热水瓶、洗脸盆、废品袋(或篓)、大小便器等。一级病房设施除以上内容外,应配备独立卫生间,24小时供应热水。
(二)规范床位费价格。各级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各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肿瘤病床,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20%;儿科、妇科、产科病床加收10%;母婴同室配置的婴儿床,在原病床费基础上加收30%;因病情需要留陪伴的,陪伴床使用非正式病房床位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占用病房床位的按所占病床实际服务价格收取。床位费医保结算价格按乙类限价执行。
(三)取消特殊补偿政策。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提高床位费的补偿政策、补偿标准不再执行。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一)调减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调患者反映较多、与周边市价格差异较大的彩超常规检查、磁共振平扫、普通CT平扫等4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调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调技术难度系数较高、操作较复杂、人力消耗较大的级别护理、静脉输液、院际会诊、急诊监护费、经皮动脉支架置入术、体外循环等8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其他事项
(一)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限价标准和报销类别参照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巴中市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费价格表
2.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调整表(调减)
3.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调整表(调增)
附件1、2、3.xlsx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