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阜蒙县、彰武县医保局,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人社局,各县(区)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9〕18号)精神和《关于印发阜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阜医保发文件(2019]35号)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单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40元提高至50元;
二、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60元提高至410元,单次支付限额205元;
三、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本市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一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25%。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