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试行!“心理治疗”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珠海医保2023-05-31 18:23发表于广东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心理医疗服务可及性,减轻参保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负担,市医保局印发了《珠海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谈判最高支付标准(试行)》(珠医保〔2023〕36号,以下简称《医保谈判最高支付标准》),7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医保谈判最高支付标准》的实施,有效减轻了群众心理治疗费用负担,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了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医保谈判最高支付标准》实施背景
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大,精神心理疾病的发病率也快速上升,群众对“心理治疗”有迫切需要。目前,“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费用较高,且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精神心理疾病患者医疗负担较重,部分患者因费用问题耽误最佳诊疗时机,心理治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势在必行。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身心健康,市医保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全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后,制定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的医保谈判最高支付标准,并同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医保谈判最高支付标准》亮点
01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医保谈判最高支付标准》实施前,“心理治疗”诊疗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较高且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谈判最高支付标准》实施后,“心理治疗”诊疗项目收费标准统一了,价格大幅度降低了还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大大减轻了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如: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职工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个人分别只需支付40元/次、36元/次、32元/次。
02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心理治疗医保谈判最高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谈判最高支付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谈判最高支付标准,引导了医疗机构按临床路径制定最佳的治疗方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升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03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
市医保局邀请市内相关医疗机构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结合我市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医保谈判最高支付标准》,激发了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合理诊治病人的内生动力,有效减少资源浪费,促使医疗机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