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1〕1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经研究,现对我市部分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450元、550元分别调整为200元、5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保持650元不变。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起付标准;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的累计以入院时间为准。
二、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至15万元。
三、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待遇标准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万元提高至85万元;支付比例由分段比例调整为统一比例,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按92%比例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