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德人社〔2016〕3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减轻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费负担,最大限度防止因病致贫、返贫,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德发〔2015〕25号)精神,现对我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对象:符合农村贫困人口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调整内容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作如下调整:
1、起付线减半。分别为: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由200元降至100元,其他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由500元降至250元,三级医疗机构由700元降至350元;第2次(含以后)住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由100元降至50元,其他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由400元降至200元,三级医疗机构由600元降至300元。按规定转诊到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回参保地报销的,起付线由1000元降至500元。
2、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由87%提高至92%;二级医疗机构由77%提高至82%;三级医疗机构由62%提高至67%。
3、按规定转诊至省内市外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4、统筹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