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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ojRYBjWv1rkIsn99wwLWWA | 作者: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4-07 | 7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图读懂沈阳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沈阳市医保局2022-04-07 20:34

住院待遇篇

要点提示

一、1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每次递减15%,最多不超过两次。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从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符合规定的连续计算起付标准,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其他按重新住院办理。

三、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艾滋病5种疾病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

四、恶性肿瘤患者在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次住院的统筹基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