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试行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改革的通知
泉医保〔2019〕100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泉州市第三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我市精神疾病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泉州市第三医院试行精神类疾病按床日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的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费用自我控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定额控制、共同分担的原则,对精神类疾病住院实行费用分段、定额收付费管理,促进医院控制成本,减轻我市精神类疾病患者的就医负担,推动医院健康良性发展,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按床日收付费的内涵
按床日收费是指患者在住院治疗中,根据病情在治疗中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段,各住院时间段按床日进行费用定额。每日的收费标准包含患者当日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护理、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诊断和治疗相关费用。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以及住院期间的日常生活用品及饮食费用等可单独进行收费。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三、实施范围
在试点医院住院的我市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政策
依据临床治疗需要与评估,将精神类疾病分为两类:第一类:分裂症和情感类(含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第二类:其他精神类疾病(如广泛性焦虑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癔症、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
参保患者在试点医院发生的按床日定额收费管理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参保患者住院床日医疗费用超过“床日定额标准”的部分由试点医院承担,参保患者住院床日医疗费用低于“床日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结余部分作为医院医务性收入。
无抽搐电休克治疗(MECT)(含麻醉等各项费用)列入可另行收费“除外内容”,限价760元/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结算不设起付线,不分范围内外,报销比例职工75%,居民65%。
按床日住院计入当年度住院次数。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以及符合医疗救助补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按床日住院分段、收费标准、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比例详见下表。
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标准 | ||||
住院时间 分段 | 第一类 (分裂症和情感类) | 第二类(其他精神类疾病) | 报销比例 | |
城乡 居民 | 城镇 职工 | |||
第1—7天 | 460 | 460 | 75% | 85% |
第8—28天 | 250 | 240 | ||
第29—42天 | 240 | 230 | ||
第43—56天 | 230 | 220 | ||
第57天以后 | 210 | 200 | 65% | 75% |
五、后续管理及相关要求
(一)试点医院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按床日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信息系统改造工作,确保按床日收付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试点医院要按有关规定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传送业务数据,如出现参保患者现金结算全部医疗费用的,试点医院应负责将住院明细费用补录入医保系统结算医疗费,否则,医保经办机构将不予办理住院医疗费的报销。
(三)试点医院要在符合医学原则下按临床诊疗规范对参保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参保精神病人的医疗安全和质量。因降低参保精神病人的医疗服务质量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试点医院要加强参保患者住院管理,严把入院指征,严禁挂床住院、分解收费、随意延长住院天数。试点医院应将参保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真实、实时传输,发现漏项、减项或串换传输,影响费用真实性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试点医院严禁将非精神类疾病纳入本方案实行,严禁将低费用精神类疾病按高费用精神类疾病进行收费。因未按规定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登记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试点医院自行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按照协议规定予以处理。
(五)试点医院应按季度向市医保局报送参保患者住院疾病、日费用等相关数据。市医管中心应跟踪按床日收付费的实施情况,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并及时报送市医保局。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原有关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