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病种分值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人社〔2016〕277号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种分值
根据病种分值测算,确定1495个常见病种和按照ICD系统章节分类的24个其它病种分值,将其列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表》。根据物价管理部门对儿童专科物价扶持政策的相关考虑,结算时各医院儿科及儿童医院病种的分值上调4%;为细化技术服务项目,体现病种特征,对其中17个病种在行特殊治疗时予以提高分值。
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
确定二级乙等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为1,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等级为1.1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为1.2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为1.49,一级甲等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为0.85,一级乙等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为0.80。专科医院的系数在同等级医疗机构系数基础上增加0.02,实行品牌价格医院的系数在同级同类医疗机构系数基础上增加0.05。
附件:《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7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11月7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