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s://www.np.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430597276685150005&siteId=100461392358920000 | 作者: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07-26 | 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南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南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南医保规〔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南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上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缴费比例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35%;其他类型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二、办理退休条件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且在南平市统筹区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可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并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起,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可自愿申请参保缴费至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0年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三、视同缴费年限

(一)在2002年1月1日南平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2.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

3.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4.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

5.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

(二)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连续工龄不能视同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基金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基金收入分为两部分,一是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的基金收入,由市医保中心收入户上缴至市财政专户;二是税务部门征缴的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直接转入市财政专户。基金支付由市财政专户拨付到市医保中心支出户,再由市医保中心支出户拨付到各县(市、区)分中心的支出户。

(三)每年市财政局、医保局将参考各县(市、区)人口统计数据、城镇就业人数、职工工资水平和已参保人数,以及历年来统筹基金支出增幅和完成医保基金征缴任务的情况,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征缴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县(市、区)。凡未完成年度统筹基金征缴任务的县(市、区),由当地财政于次年第一季度补足;超额完成年度统筹基金征缴任务的,超额部分可结转充抵次年统筹基金征缴任务。未按时足额补齐的县(市、区),年终通过上下级结算方式上解市级财政。

五、其他

已申报纳入财政管理的建国前老工人个人账户按养老金的6.5%划拨。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