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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gxzf.gov.cn/zfxxgkzl/zcfg/zcfg_9912/bmwj/zcfggybf/t18777879.shtml |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4-07-24 | 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4〕25号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登革热病防控工作,经研究,决定调整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有关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4日

附件




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调整前

项目编码

国家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说明

三级

二级

一级

L250403095

002504030650000-L250403095

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RNA恒温扩增)



自主定价

自主定价

自主定价


250403035

002504030350000-250403035

病毒血清学试验

包括脊髓灰质炎病毒、柯萨奇病毒、流行性乙型脑炎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


20

18

16

每项测定

计价一次

调整后

项目编码

国家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说明

三级

二级

一级

L250403095

002504030650000-L250403095

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检测



80

72

64


250403035

002504030350000-250403035

病毒血清学试验



20

18

16

每项测定

计价一次













注:1.符合条件开展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执行调整后的项目价格。

2.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本表规定的价格另行制定在本地、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