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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45425811.html |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5-25 | 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34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寅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女职工生育津贴领取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产妇足额足月享受生育津贴问题。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中都明确保证了女职工可以足额足月享受生育津贴。这些法律法规保障了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企业的产妇能够足额足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建立完善企业补贴制度问题。最近几年,国家和省里密集出台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三是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到16%。企业生育保险费率逐步调整为0.4%。四是推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2019年底前,完成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两项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为产假女职工设立弹性工作机制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以增加15天,同时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时间和哺乳时间作了具体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这些都体现了对生育哺乳期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和人文关怀。可见,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对于家庭一时有困难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反映,经协商一致后,可以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休带薪年休假、相关福利休假及轮休、调休等方式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人社、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切实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为减轻企业负担争取更有利的税收政策支持。加大调研力度,参照周边省份做法,探索建立弹性工作机制,最大化地满足女职工群体的特殊需求,切实帮助解决生育的后顾之忧,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浓厚氛围。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5日

抄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人员及电话: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李永忠,69029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