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50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1-05-10 18:11
杨晋梅委员:
您在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增加并统一全省精神类疾病长期门诊病种、医保报销比例及取消报销限额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地处祖国西部内陆,受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较其他省份更为突出,另一方面又属于欠发达省份,财政困难。近年来,为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我省按照“基本医疗有保障”的总体要求,对标国家标准,利用有限的医保基金,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范围,在有力地助推全省的脱贫攻坚工作的同时,各统筹区医保基金面临的压力也陡然增加,部分市州面临医保基金“穿底”的风险。
您在提案中反映的:“精神类疾病长期门诊病种不统一、报销比例不统一、报销限额不统一”三个方面的情况,确实在目前全省各市州长期门诊和门诊慢特病中存在。为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积极推进实行市级统筹,在统筹内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实现了六统一,较好地解决了县级统筹下政策不统一的问题。但目前,在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为市级的条件下要实行全省统一的城镇职工长期门诊和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政策(统一病种、统一报销比例、取消病种限额)条件还不成熟。基本医疗保险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为原则,各统筹区现行城镇职工长期门诊和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政策都是各市州根据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具体落地政策。对于增加精神类疾病病种、提高报销比例、取消病种限额,需各市州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的基础上,根据统筹区各类疾病的患病情况统筹制定。
下一步,随着医疗保障政策不断深入,将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扩大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感谢您对全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甘肃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人:宋桂杭
联系电话:17393179023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