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三)生育保险政策
兵团第九师医疗保障局2022-04-21 18:23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属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
2.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统筹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2.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三)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程序:
1.生育医疗费实行“先备案、后结算”。职工生育前,应持以下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①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②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复印件;③《兵团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
备案后,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师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待生育医疗费结算完成后,持出院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2.职工(含男职工无劳动收入配偶)符合生育享受规定,发生生育医疗费无法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需持以下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领取津贴。①住院发票原件;②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复印件;③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④费用汇总清单原件;⑤病历资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3.违反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5.未经批准在统筹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6.按照国家规定已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