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政策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0〕29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现将设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执行期限: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疫情结束终止。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政策
市医保局
市卫健委
2020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政策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计价单位 | 价格 (元) | 备注 |
1 | 新冠病毒 核酸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交接、签收、处理(根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人份 | 180 | 限疫情期间使用。 |
2 | 冠状病毒 (变异株) 抗体测定 | 包括IgG或IgM抗体。样本类型:血液。样本采集、签收、处理,加免疫试剂,温育,检测,质控,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项 | 60 | 限疫情期间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