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19〕65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件要求,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有关规定,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中央驻津医院、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公布的规范项目价格。
二、规范项目范围。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涵、除外内容等进行规范,结合临床诊疗实际,删除2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具体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表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